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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單位 教務處-設備組
公告日期 2021-09-27
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8日臺教資(四)字第1100122001號函辦理。
二、各校為行政目的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教職員、學生、家長之個人資料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參酌本
注意事項辦理。
三、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特別注意以下法規: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特種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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