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是並不影響您獲取本網站的內容
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教專)
主旨 (新聞稿)教育部針對全教總公布「2016十大教育新聞」回應說明
單位 教務處-實驗研究組
類別
公告日期 2016-12-27
公告內容 轉知教育部於105.12.9公告之即時新聞,內含教專於106學年度「轉型」相關說明

今(9)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公布2016年十大新聞,針對教育部相關政策提出評論。教育部表示,教育為百年大業,為提供國人優質、完善的教育環境,於研議相關教育政策時,向來廣納各界多元意見,並以促進學生適性發展、同時兼顧教師教學權益為主要考量。
針對全教總所提十大新聞評論,教育部除虛心接受各項建議外並說明如下:
一、落實新課綱與學生素養:教育部於本(105)年7月20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研擬期間除多方諮詢專家學者、家長、教師、校長組織代表,以及曾任課程審議委員等代表之意見外,並辦理「課審會學生代表產生方式諮詢會議」及(網路)公聽會等,此外並公開徵求推薦課審會委員名單、召開會議審議學生代表委員遴選事宜等,期課程研發及審議機制達多元、民主、透明與中立。
二、私校法修法:為保障與平衡私立學校之公共性及自主性,立法院於本年6月30日一讀通過私立學校法,其中明定:1.獎勵補助總額達一定金額者,以及違反法令規定致影響學校法人或學校正常運作與師生權益者,應增聘公益董事與加派公益監察人;2.董事會成員名單、公益董事表示異議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應予公告;3.董事長連任次數及期滿連任之董事人數限制,與提高董事會成員之親屬比例限制;4.重新界定學校法人所設國民中、小學辦理法定事項得不受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令限制之條件;另教育部近期亦將邀集學校代表研議未來相關配套措施。
三、幼教公共化:(一)擴大幼教公共化部分,教育部自103年起與公益法人協力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每月8千元費用由家長負擔5千元,餘由政府支應,以提供多元平價之教保服務選擇機會;另外將協助地方政府盤整各校空餘空間,規劃於集合型社會住宅預留空間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並研議擴大非營利幼兒園辦理對象,鼓勵更多非營利組織加入;(二)幼兒園設置廚工部分,自101學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增置所需足額人員(含教保員、廚工、護理人員及職員),以保障幼兒所受教保服務品質;(三)生師比部分,現行2-3歲為8比1,3歲以上為15比1,與先進國家趨於一致,為避免降低生師比後影響公幼收托量及私幼人事成本增加,故將朝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方向努力,俟公共化比例達一定程度再予評估考量;教育部亦將持續透過優質教保發展計畫相關配套措施,優化學前教保服務品質。
四、臺大論文研究倫理爭議:就論文造假部分,臺大刻正循行政程序調查中,教育部將俟收到調查結果報告後進一步釐清。此外,教育部將研修完善學術倫理相關規範並強化宣導,除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增列違反學術倫理樣態,並明定教師送審件數之上限,以改正教師追求論文發表篇數及升等制度偏重量化指標之情況;另將提高教師違反學術倫理之罰則,將學術不當行為納入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法定事由,以及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要求各校建立學術倫理自律機制、協助學校繼續建置共同對接國際學術倫理事項之管道等。
五、偏鄉教育條例草案:為弭平城鄉差距,解決偏遠地區學校辦學困境,教育部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就放寬校長人事權部分,規劃偏遠地區學校應優先聘任合格專任教師,惟針對有執行困難者,考量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聘任不易,常需多次招考且一年一聘,爰得控留三分之一以下人事經費甄選代理教師,不受教師法及代理教師聘任相關規定之限制,以減輕學校行政負擔,並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另本條例草案並無要求偏遠地區學校辦理實驗教育,倘偏遠地區學校有辦理之需,可循實驗教育三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年金改革:為保障每位國人老年的經濟安全及國家年金制度永續,政府刻正以公平給付、合理分擔、健全財務、簡化制度為原則,推動年金制度改革;總統並於本年5月27日核定「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籌組年金改革委員會,前開委員會係由不同職業代表及專家學者等組成,透過擴大參與及資訊公開方式,尋求社會改革共識,委員會接續提出具體改革方案,交由年金國是會議進行討論,凝聚共識,再進行修法。有關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調整,教育部將參酌各界建議,並配合政府軍公教人員整體退休制度通盤規劃處理。
七、教專評轉型:教育部預計於106學年度起建構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減輕學校教職員負擔,從中央、地方、學校、教師發展共好的夥伴關係,協助教師回歸教學專業;俟本系統建構後,期達成補助地方政府之教師專業發展計畫窗口單一化、簡化申辦流程、鼓勵由下而上的教師專業發展模式,並在尊重教師自主參與之原則下,提供教師各職涯階段所需支持;本系統尚在研議階段,歡迎各界踴躍提供具體建議,以臻完善。
八、教師團約:依據人權兩公約精神,我國已於「工會法」中明定教師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並自100年起適用勞動三法;教育部尊重教師多元結社之自由,亦持續關注各地方政府與相關教師團體之溝通互動,希望雙方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為前提,共同創造學校、教師、家長三贏。
九、代理教師聘期權益:為維護代理教師權益,教育部前已邀集22個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採行措施包括:(一)含括上、下學期聘期之代理教師若因業務需要兼任行政職務者,朝全學年度支給完整薪資方向辦理;(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再聘含括上、下學期聘期之代理教師,建議各地方政府朝支給完整年薪方向規劃,並於暑假賦予任務;(三)教育部專案增置之員額,由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配合款支給全學年度完整薪資,如經費仍有不足,將由教育部補足經費。基於薪資核發應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教育部期許各地方政府,對於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再聘之代理教師,能予全學年度完整薪資。
教育部強調,學生與教師為教育現場的主體,每位學生的適性發展與受教權益應受到最大的保障,每位教師的專業應賦予最高的肯定,教育部一直秉持此原則研議相關教育政策。教育為公共事務,透過產官學及民間的攜手合作與多元參與,方能讓我國教育政策的發展與時俱進,未來教育部將持續基於行政中立與落實法制之立場,保持彈性及廣納建言,以提供國人更優質的教育環境。
相關連結 http://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ms=169B8E91BB75571F&s=700B14FA5D98B8A4
相關檔案
相關圖片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