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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主旨 公告-教育部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
單位 人事室
公告日期 2025-10-21
公告內容 一、依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D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要旨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列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增列為給予公假事由之一。(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得以其年資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休假。(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酌修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其檢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另依本規則第19條,有關第8條、第9條休假規定,溯自114年8月1日生效,其餘條文自114年10月10日起生效。
四、詳情請同仁參閱附件教育部令函、總說明與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教育部令函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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