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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主旨 轉知:113學年度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
單位 輔導室
公告日期 2025-03-14
公告內容 轉知:113學年度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

主旨:轉知「113學年度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19日桃教特字第11400106881號函辦理。
二、旨案桃園市113學年度第2學期重新安置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時間114年5月1日至114年5月23日。
(二)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未有3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以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能力評估結果如遺失,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向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提出申請補發。
(四)如學生僅持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鑑定證明,但未參加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能力評估者,應提報前完成補施測能力評估,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之學生原就讀學校支應或依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規定辦理。
三、倘有申請重新安置至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者,請先行函知本署同意後依桃園市重新安置作業及流程辦理,並於114年5月23日(郵戳為憑)前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函送至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桃園特殊教育學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德壽街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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